原告李**诉被告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第一被告吴*、第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医药费人民币55,876.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8,760元、误工费15,330元、残疾赔偿金46,4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30.10元、交通费500元、停车费20元、评估费24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车辆损失费1,455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费4,000元,合计145,931.54元(扣除第一被告已付20,000元后合计125,931.54元)。请求判令:1、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及限额内全额先行进行赔付(含...(本文书还有2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