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上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后,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平安上海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异议金额120000元);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已作出(2022)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但上诉人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持有异议,故提出上诉。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合同特别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应当自事故发生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人,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对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我司报险,导...(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