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涂**、涂**、涂**、涂**与被告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南昌医院)、被告北京朝阳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医院(以下简称中西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涂**及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梁*,南昌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中西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涂**、涂**、涂**、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南昌医院赔偿医疗费441562.16元、护理费104434.3元、交通费74499.5元、住宿费117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345元、营养费14300元、丧葬费66137.5元、死亡赔偿金570626元、复印费6608.5元、医疗器械费9300元、快递费10元、医生从南昌到北京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2000元的40%;2.中西医医院赔偿医疗费170665.74元、护理费52582.32元、交通费52735.5元、住宿费67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45元、营养费7200元、丧葬费66137.5元、死...(本文书还有4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