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原告将收取的100000元保证金退还被告用于解决欠薪纠纷。2021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林营子文化旅游公司签订《<林营子村文化旅游开发建设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林营子文化旅游公司负责立项审批及费用,按规划设计要求继续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范围延长(增加)部分在原协议的基础上每年另行给付原告租赁费50000元(即自2021年6月1日起算,租赁费合计100000元);被告在施工前向原告补交保证金100000元;原协议约定的2020年11月15日完成并交付的河道护坝项目应及时进场施工,在2022年10月15日前竣工并实施运营。同时协议还约定,若有一方违约,则对方有权单方终止主协议、转租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追究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协议约定2021年6月1日完成水幕电影、瀑布、吼泉等项目并交付运营,二被告至今没有完成。被告王**在施工过程中违法取砂卖砂牟利,拖欠施工人员工资,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本文书还有3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