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上林县兴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黄**,被告兴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261042.33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4375.8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170856.4元(以4375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14年9月27日暂计至2022年8月22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本文书还有2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