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倪**、陆**、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倪**、陆**、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方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整;二、判令被告方支付上述借款利息余额216,082元(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支付部分利息);三、判令被告方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时计算至2021年12月19日利息为616,000元);四、请求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涉案抵押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镇关岳西路**弄137号、138号),并由原告在拍卖、变卖、折价价款中优先受偿;五、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聘请律师费损失人民币6...(本文书还有2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