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农**、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边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原告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蒙**、吴**,被告黄**及委托代理人颜*、被告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靖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借款人农**于2008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14万元,于2011年7月14日到期,用途为建房。至2013年7月5日止,被告尚*本金14万元,利息55083.83元,本息共计195083.83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农**没有履行按期还款致使贷款形成逾期,经我社多次催收,至今没有还清本息,贷款有损失的风险,家庭成员黄**负有连带偿还借款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农**、黄**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55083.83元(利息暂时计至2013年7月5日...(本文书还有2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