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2020)晋1124民初****号认定山西洋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县有限公司与刘*山所签《临县旧城改造示范项目置换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郝**与刘*山之间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并对债务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西洋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县有限公司应直接向郝**履行交付原告郝**位于临县一中及周*旧城改造工程建设的8#楼、9#楼中的18套房屋和9个车位的义务。山西洋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文书还有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