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谭**。
原告黄**与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磊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2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20000元,原、被告当天约定借款时间为2个月,无奈到期被告仍然无法偿还借款,原告找到被告又重新签定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须于2013年1月5日前偿清,并约定被告以车牌号为桂l******号、运营证号为xxxx25100xxxx中巴车作为借款抵押,但时至今日,被告依然违反借款协议的约定义务拒绝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实原告的身份主体情况;2、借条,证明被告借款事实;3、借款协议书,证实被告借款事实;4、被告身份证,证实被告的身份主体情况。
被告谭**未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故应视...(本文书还有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