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原告王**,男,1949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再审申请人李*等229人因与被申请人山西胤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胤唐公司)、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二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等229人再审请求:1.维持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一项,撤销其他判决内容;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改判二被申请人将太原市府西街**号房屋恢复原状、返还再审申请人;3.改判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欠付的租金9522020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计至判决生效之日);4.改判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房屋占用费(按照4,084,101元/年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计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5.改判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延付租金的利息4884983.4元(按合同约定的月息2%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并一直计算至清偿全部债务止);6.改判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1361367元;7....(本文书还有4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