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刘*、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衡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袁**(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安保险衡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刘*、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5916.97元,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山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在第一项的诉讼请求赔偿金额中增加门诊费575.94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9日16时00分许刘*驾驶湘d******小型普通客车,沿衡山县开云镇义安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衡山县开云镇义安中路中医院门口右转出道路上中医院门前台阶过程中,遇原告驾驶湘d******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义安路由西往东在其后同向行驶而来,因刘*驾车在出道路时未减速或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加之彭**驾车未注意行车安全...(本文书还有44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