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天津天房信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天房信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补偿金15611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原名称:天津天房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建筑面积:145.1平方米**房屋总价款7124410元,交房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前交付...(本文书还有1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