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再审申请人关*、再审申请人姚*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微迈慈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迈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关*、姚*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驳回微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申请人取得的新证据,与微迈公司主要项目负责人林莉雅间通话录音,证明一、二审法院对《合作框架协议》内容引用、理解及双方义务认定错误,本案应予改判。2.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对于静观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认定不清、不全。3.清算组无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张*与微迈公司主要项目负责人林莉雅对话录音,证明《合...(本文书还有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