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7民撤****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李**上诉请求:1、撤销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7民撤****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原审法院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并剥夺上诉人诉权的行为,严重违反登记立案的原则。三、原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与本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本文书还有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