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告在2014年底开始跟随二被告刘**、关**先后在上蔡县鹏宇和高速引线等几个工地搞建筑工程。当时,双方约定工资报酬按工时计算。但在原告工时结束后向被告刘**结算工资时,被告以手头紧没有钱为由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8495元。
被告刘**未答辩。
被告关**辩称,其不认识原告刘**,且其仅在鹏宇工地带领刘**、王*灵干过工程,并没有在高速引线工地承包过工程。鹏宇...(本文书还有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