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太原煤炭气化(集团)临汾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汾顺泰实业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太原煤炭气化(集团)临汾燃气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二审法院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错误机械地理解前述规定,以被申请人拒绝兑付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从而认定申请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无形中大大缩减了该条的适用范围。(二)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诉讼是本案唯一的救济途径。一审法院要求申请人举...(本文书还有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