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康兴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并未对三次转账交易进行盗刷性质进行认定。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均提出案涉银行卡三次被他人通过网银方式盗刷,该交易并非再审申请人所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康...(本文书还有45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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