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邵**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5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邵**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的主张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有明确法律依据。根据被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及《解除劳动合同书》,可以证实在2017年4月份移交泽州县政府之前,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还是普通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那么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就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案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范围。二、本案已经因被申请人2009年、2012年的补发行为,转化为欠付工资的诉讼。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国办发(200...(本文书还有1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