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本案争议不是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而是在执行国办发(2004)9号文件中产生的。案涉争议并不是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而是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是否落实的争议。二、本案申请人所主张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诉求没有劳动合同依据,且不属于劳动法范畴。三、工资数额的核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综上,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申请事项,维持原审...(本文书还有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