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医院辩称,不同意金禾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海河医院认可与三建公司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海河医院确实欠付三建公司债务,但是海河医院不同意将该债权债务关系转让给金禾公司。海河医院与金禾公司没有合同关系,金禾公司不是海河医院工程的承包方。海河医院对于金禾公司与三建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没有发现二者之间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海河医院不认可其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的真实性。
三建公司述称,对于金禾公司所述债权转让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将海河医院欠付的工程款转让给金禾公司。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12月8日,三建公司与海河医院签订《协议书》,约定三建公司承揽海河医院发包的天津市海河医院配套工程打桩及基坑支护工程,合同价款7,338,939元。2020年1月10日,三建公司与海河医院签订《天津市海河医院配套工程打桩及基坑支护工程补充协议》,确认该工程结算总金额为8,194,908元。庭审中,海河医院认可该工程已完工验收,且双方已结算,目...(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