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张江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凯捷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参加了庭审,被告包头凯捷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市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1,07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91,07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70%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金额为44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业务往来十多年。原告向被告供应电机,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双方业务于2019年8月结束。2016年底,被告以其生产的塔机作以物抵债抵扣货款440,000元。2022年1月3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单,被告盖章确认,对账单明确原告应收款为596,075元,被告尚未开...(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