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蓝*与被上诉人韦**、原审第三人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蓝*不服上林县人民法院(2021)桂01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蓝*上诉请求: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程序违法,判决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一审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申请人蓝群于2022年2月28日向法院递交《参加诉讼申请书》,提出石**拒不清偿对蓝群所欠的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120万借款本息,恶意转移财产,将其对蓝*享有的1237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无偿转让给韦**,已严重侵犯蓝群的合法权益。并提出两个要求:一是申请追加蓝群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二是因蓝群已以石**、韦**为被告,请求法院撤销石**与韦**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该案已立案审理,且审理结果和本案有密切关系,故蓝*请求对本案先中止审理。2022年3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追加蓝群为本案第三人的请求,案件也...(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