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梧州市苍海朗润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智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美广告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22)桂04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朗润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应付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违约金10,568.95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违约金起算时间存在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2年3月29日确认合同金额时才形成正式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于2022年8月1日才开始计算违约金。
智美广告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智美广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活动款共1,021,144元及2022年8月3日前的利息85,235元,并自2022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21,1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4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