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薛**辩称,1.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薛**系履行职务行为,非个人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该由宏远公司承担。原告在起诉状中也对被告薛**的职务行为予以认可,故被告薛**不应当承担欠款给付义务;2.原告提交证据中无被告薛**本人签字认可的书面材料,故对原告提供证据中个人签署书面材料的法律效力不认可;3.被告薛**收到起诉状以后,经调查证实,被告贾**经被告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部分款项已经支付给原告,支付的方式为贾**的个人银行卡转账支付原告,被告贾**为其合伙人。被告薛**认为原告主张的欠款应当扣减被告宏远公司已支付的款项;4.原告提供的结算清单系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5.本案诉讼时效已届满。原告诉称欠款形成时间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距今已经六年,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武**辩称,1.原告称薛**是宏远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的负责人,按照公司的整体管理办法,薛**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代表宏远公司的行为;2.原告提供的结算单系复印件,对真实性存疑,故要求被告薛**承担责任是不当的,让其妻子承担也不当,现在双方已经离婚,让被告武**承担责任没有任何依据,被告武**在工程中没有职务也没有从中获利,所以不应当承担其任何责任;3.原告的起诉已经明显超出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武**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宏远公司辩称,2015年至2017年期间,宏远公司承建的六十二团的公路...(本文书还有5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