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罗**与被告石林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被告石林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申请鉴定,本院已经扣除相应的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石林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赔偿我因工伤继续治疗的医疗费39334.53元、交通费1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23天×100元)、护理费2300元(23天×100元)、误工费3105元(33天×135元),合计48789.53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医疗费变更为60987.19元,交通费增加1200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9月3日下午16时许,我在被告工地(石林县高级职业中学)处干活时被从**楼掉下来钢管击伤腰部,之后,被告将我送到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转到石林县九龙医院住院治疗,因左肾无法保留,将其切除。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经石林县仲裁委仲...(本文书还有3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