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邑县阳光二手车交易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何**、夏邑县天龙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的经营者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夏邑县天龙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阳光二手车交易商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426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夏邑县天龙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退还何**购车款220000元,何**将涉案车辆退还给夏邑县天龙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夏邑县天龙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赔偿何**500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夏邑县天龙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事实和理由:首先,原审判决以上诉人与何**签订了《买卖协议》,径直认定上诉人与何**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夏邑县天龙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的法律关系未能查明、未予评价,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的事情经过:涉案车辆是由天龙公司法人杨**从案外人“...(本文书还有4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