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振东安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包头市信泰恒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山西振东安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案涉《备忘录》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被申请人存在双重获利。被申请人对近期药品的处置不符合常理。被申请人擅自销毁药品的行为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退货流程。二、展文斌的行为超出申请人授权范围,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对展文斌有明确的授权范围,展文斌无权对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全部事宜进行沟通和处理。退货事宜不能包括销毁处置,不应做扩大解释。展文斌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备忘...(本文书还有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