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89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
再审申请人山西亿量隆熹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山西亿量隆熹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山西苍儿会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接受隆熹国际会员名单及电动球车及配件交接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转会,且申请人已将会费移交。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申请人认为转会协议是合法有效...(本文书还有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