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男,1996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89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
再审申请人长治市爱格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长治市爱格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付*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中介关系是没有依据的,二者之间应是委托关系,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付*委托为其寻找工作机会,申请人已完成委托事项,收取1万元委托费用应受法律保护。二、即便原判认定双方为中...(本文书还有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