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宋**、郑**、成**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灵石农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宋**、郑**、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关于宋**借款部分,按照还款的时间先后顺序,以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已经归还的200万元款项,是用于偿还其06年的欠款,偿还后,申请人已经将借条原件销毁,因未归还利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利息欠条一张,已还的200万元并非本案诉争的欠款,但两审法院却认定该款项偿还的是07年以后的欠款,进而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其判决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宋**合法权益(二)关于郑**借...(本文书还有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