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诉被告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魏**、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9660.69元,自2020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3.7%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为催讨工程款花费的差旅费、误工费共5000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魏**、李**挂靠被告湖南省新化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9月承建隆回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发包的娄邵盆地2015年度隆回县北山镇、雨山铺镇土地整治项目第五标段,又于2015年10月将该项目转包给原告魏**,被告魏**、李**在收...(本文书还有3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