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赫秀琴诉被告宋**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绥化支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凤举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代理审判员司琪、人民陪审员张喜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被告宋**第三人太平洋财险绥化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赫秀琴诉称,2015年2月17日10时许,原告乘坐被告宋*所有的黑m******号大型客车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秦*公路零公里处时与另一车相撞,致原告腰部等多部位受伤。原告受伤后入绥化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34天,支出医疗费40,688.07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医疗终结期为5个月;择期取出内固定物医疗费评估为6,000.00元或支持实际合理支出;护理期限60日,其中住院期间为2人护理,余为1人护理;营养期限60日;不构成伤残。因被告的车辆在第三人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保险公司未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4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