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前进**********(以下简称“前进牧业公司”)与被告张掖市金************(以下简称“金阳房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进牧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金阳房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前进牧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33333.33元,承担利息1088733.33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6307.18元(截至2022年8月10日),并要求违约金自2022年8月10日起以2705399.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上第一、二项合计4518373.8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30日,被告作为甲方、案外人甘肃德瑞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公司”)作为乙方、原告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反担保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德瑞公司使用自身信用额度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贷款1.5亿元,期限为8年。被告根据贷款方要求提供其名下的金阳国际饭店3至**层、106商铺作为抵押物,为德瑞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此后,三方又签订《反担保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反担保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二》《反担保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三》各一份,确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6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被告按...(本文书还有5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