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对在案证据采信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城投公司是否需向被上诉人恒诚经营部赔偿因不履行《路灯杆使用租赁合同》导致的收益损失,以及如需赔偿收益损失应如何计算问题。
首先,被上诉人恒诚经营部与原审第三人梧州市路灯管理处签订的《路灯杆使用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限内,《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梧州市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市区公共户外广告的通知》,确定由城投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市区范围内公共户外广告资源,对合同尚未到期的,原管理单位签订的广告资源使用(外包)合同继续有效,由城投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合作等模式提前终止或重新签订广告资源使用(外包)合同。上诉人城投公司接管了原审第三人梧州市路灯管理处移交的广告资源,在前述合同未到期...(本文书还有1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