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能汽轮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法*、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联合公司),一审第三人青岛给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捷能汽轮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工程量的认定存在错误。1.作为认定工程量依据的签证,没有捷能汽轮机公司项目工程师李*良签字,加盖的印章模糊不清,无法确定该签证的真实性。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签证由李*良签字或发包人确认才能生效,否则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没有李*良签字的签证属于无效签证,不能作为核定工程量的依据,应从鉴定报告中扣减。2.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存在诸多错误。二审判决将中建联合公司未施工的部分计入总工程量,包括外墙涂料项目、合同内清单坡道项目、合同清单铁件地脚螺栓项目等。鉴定意见书存在...(本文书还有1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