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福乔公司犯单*行贿、合同诈骗、原审被告人卢*犯单*行贿、合同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2002)廊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福乔公司、卢*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3年6月29日作出(2003)冀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该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以(2006)刑监字第201-****号指令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某、张某1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卢*及其辩护人田**、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被告单*福乔公司是以承建石家庄...(本文书还有13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