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王*1与被告王*2、王*3、王*4、王*5、王*6、王*7、王*8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原告邵*、王*1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2、王*3、王*4、王*5、王*7、王*8,被告王*6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王*1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位于顺义区××地区××村××街××号院内的北房5间及所有相关权益归王*1继承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邵*与王*10是夫妻关系,共生育八个子女,即大女儿王*2,二女儿王*3,大儿子王*4,二儿子王*8(1961年,6个月时过继给王*9),三女儿王*5,小儿子王*6,四女儿王*7,小女儿王*1。1997年6月18日王*10去世。邵*和王*10长期居住在顺义区××地区××村××街××号,单独生活。2010年至今王*1与邵*一起居住,主要由王*1照顾生活起居和看病买药,大多数子女经常来看望邵*。在王*10名下,有一处宅院,位于顺义区××地区××村××街××号,1993年11月顺义县人民政府颁发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顺义县××镇××集建(×)字第××号,登记用地面积为254.13平方米,东至道,西至单德库,南至道,北至王*8。该宅院现有房屋北房5间(邵*与王*10于1963年修建)。王*1后更换了门窗,并安装了空调,为明确房屋的权属和便于使用管理,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6辩称,涉诉房屋并不属于遗产,系王*6分家所得,属于王*6的个人财产,有分家单为证,并且王*6在分家后对涉诉房屋进行管理,正房换瓦,搭建了一个棚子,现...(本文书还有64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