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透支本金22965.71元,信用卡费用451.68元(包括滞纳金430.68元、单项增值服务费21元),利息(含复利)39745.3元(暂计至2021年11月3日,以后续计至被告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合同依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
二、持卡人:曹**。
三、发卡人:...(本文书还有1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