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苏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原审第三人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2月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疆苏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通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温**与新疆苏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定“2021年4月28日,苏通公司派温**到第三人万盛公司施工的哈密市伊州区翰林世家**栋楼从事配料工工作,工作期同,双方未签订书面...(本文书还有3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