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女,1971年2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男,1972年6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齐**、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有误。一、2015年10月15日我经蔡**指示通过银行向齐**转账50,000元,作为支付蔡**垫付的加油款。后蔡**与我发生的其他诉讼案件中,蔡**明确否认该笔款项系垫付款的用途,也没有提出其他获得该笔利益的合法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也采纳了蔡**的主张,将该款并未作为我支付的垫付款予以处理,因此蔡**、齐**在没有任何合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形下,获得50,000元利益...(本文书还有2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