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李*、李**诉被告汝州市鑫源液化气站(反诉原告)、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王**,被告汝州市鑫源液化气站(反诉原告)、闫**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5月1日解除承包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承包费87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闫**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证照及手续齐全的汝州市鑫源液化气站承包给原告经*,承包期自2021年12月1日到2024年12月1日截止,第一年承包费1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第一年承包费支付给了被告闫**。后因被告液化气站存在无法整改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正常经*,原告及时将该情况通知了被告并于2022年5月1日前撤出液化气站。在此期间,原被告经过多次协商退还承包费问题,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汝州市鑫源液化气站、闫**辩称,一、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于2022年5月1日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原告所述的无法整改的问题,原告在承包前就已知晓,并不存在被告恶意隐瞒的情形,原告当时声称自己可以解决,故此被告才同意将已停业经*的液化气站承包给原告经*,并为原提供20000元资助,由原告自行...(本文书还有5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