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宋**、张**、宋**、宋**与被告宋**、杨**、宋**、朱**、张**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追加上海市浦东第**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第**房屋征收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经过两次证据交换,并于2022年7月7日、2022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五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陆**、被告宋**、被告宋**、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两次庭审,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杨**、被告朱**、第三人浦东第**房屋征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宋**、张**、宋**、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析产继承上海市浦东新区龚华路**弄**幢**号**室、上海市浦东新区龚华路**弄**幢**号**室、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弄**幢**室房屋、动迁款491,957.94元,由五原告与被告宋**、被告张**法...(本文书还有4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