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北京绿环********(以下简称绿环兴业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绿环兴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建房财产损失,暂计为236250元(房屋157.5㎡*1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4年,原告经与被告协商,使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王*镇下庄村东大坑及大灰厂路西侧的土地共计2.73亩用于仓储。后原告在涉案土地上修建房屋7间,共计150㎡,厕所2间,共计7.5㎡,此后,原告依约支付了使用费。2018年11月1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告继续依约使用涉案土地并按时支付租金。2020年9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王*镇...(本文书还有2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