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许昌源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魏*区人民法院(2009)魏*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5年4月13日,被告许昌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售车方),原告张**作为乙方(购买方),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分期购买柳*豫k×××××车辆一台,车辆价款为266500元,乙方向甲方首期付款107500元人民币,下余车款159000元,由乙方分期向甲方还款,期限为24个月,乙方保证按期向甲方付款。在乙方未还清全部车款以前,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此期间只享有使用权。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无论何种理由不按期还款(包含本金及利息)均属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收回车辆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且不必经任何催告程序。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了首付款、附加费、入户费等费用。2005年11月1日及2006年11月7日,原告张**的姐夫...(本文书还有2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