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佛山市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罗**,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黄**到庭参加三次庭审。诉讼中,本院依法发函调查,发函调查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和解期间审限作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花园××座××号房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1998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路××花园××座××号房。合同第四条约定,该商品房的总金额为222755元;合同第九条约定: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30%,即63485元;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在原告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应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
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1998年4月29日及1...(本文书还有4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