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贾**、付**、赵**、白**诉被告广西丰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五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贾**、付**、赵**、白**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郭**等五原告的工资款共16466元、委托代理维权费6000元及其他费用。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31日至4月14日,郭**等五原告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坊钢厂项目基地做浇灌混凝土桩基工作。该项目基地承包单位是被告广西丰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工作人员雷猛在2022年04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五原告剩余工资16466元的“欠条”一张。随后,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五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资,无果。后*原告...(本文书还有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