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分行诉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2973.74元、利息1455.23元及罚息(罚息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12日的罚息为5462.73元,以后罚息按双方原合同约定计至被告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49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刘**向原告领取了建行储蓄卡并开通了电子银行服务。刘**通过手机银行与原告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刘**向原告支取了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刘**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刘**未作答辩。...(本文书还有2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