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分行诉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63399.40元、利息4257.66元及罚息(罚息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12日的罚息为17833.81元,以后罚息按双方原合同约定计至被告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27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9300元、利息631.75元、罚息2661.22元(罚息暂计至2021年4月12日,之后的罚息按编号为45×××82的合同约定计收至清偿完毕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400元、利息213.06元、罚息979.67元...(本文书还有4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