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分行诉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4585.22元、利息1145.67元及罚息(罚息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12日的罚息为9990.21元,以后罚息按双方原合同约定计至被告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28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黄**原告领取了建行储蓄卡,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手机银行与原告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黄**原告支取了借款,还款期限届满,黄*未按约定...(本文书还有2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