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分行诉被告覃宵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宵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罚息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12日的利息为3265.63元、罚息为15009.26元,以后罚息按双方原合同约定计至被告贷款本息清偿完毕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41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领了建行储蓄卡并开通了手机银行服务,向原告申请办理“快e贷”贷款业务。2017年11月1日,被告通过手机银行与原告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支取了借款,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覃宵杰未作答辩。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分行围绕...(本文书还有2371字未显示)